- 索引号:xtrzfwzx/2023-2135161
- 发布机构:县投融资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1-22
- 公开日期:2023-11-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其实际控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企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出资人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包括企业县管干部(具体由县委组织部认定)和企业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纪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等行政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部门,是指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受委托监管单位,是指以国资监管部门书面授权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实际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出资企业由国资监管部门监管。
第九条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受委托监管单位按照政企分离、政资分离、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政府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行政职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委托监管单位依法对所委托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资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