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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6-03
  • 公开日期:2024-06-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6-0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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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24-01002

 

 

 

 

 

 

华政办发〔20244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除外县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含购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绩效管理、公物仓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承担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审核或权限内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以及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三)组织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清、资产核实、申报;负责起草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

(四)负责监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收集、统计各日常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数据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及委托管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国有资产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以及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按规定缴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管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完整,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在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

(三)指导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指导资产评估工作 

)负责收缴、统计、监督、管理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

 

第三章  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够通过调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置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依程序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采购预算金额在二十万元及以上的资产配置,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属国有企业资产配置,按配置标准采购,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无配置标准的须按程序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通过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国有资产,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互相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以及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源均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范围。

第十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申报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从严审批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事项和资产经营使用行为。“非转经”资产,必须事先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各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必须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出租评估价格为底价,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需按协议方式出租时,不能低于评估价格出租,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中统一公开招租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一般为三年。承租方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确需超过三年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生长周期较长的种植类,租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租期超过三年的,在评估报告中需明确租金合理增长幅度,并在租赁合同中详细列明每年租金金额。出租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  为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所有租赁合同在签署前,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招商引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程序,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资产清查

二十一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清查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资产清查相关办法组织实施,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二十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可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进行清核资: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的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县属国有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资产处置

二十四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核销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十五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资产净值在一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需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其转让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  国有资产处置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处置;对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投标条件的依据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处置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进行。

三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一律上缴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配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时按规定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后处置。

 

 资产评估

三十二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十三  下列经济事项,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十四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融资评估除外)应当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公物仓管理

三十五  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是指对县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依法没收并收归国有的可合法重复利用的固定资产(不含假冒伪劣商品)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协调协作机制设立公物仓是为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采取的一种举措。公物仓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

三十六  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缴入公物仓管理,但国家、省、市、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分类标准中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

(二)执法执纪单位依法没收并收归国有的可重复利用的固定资产。

(三)临时购置的资产。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设立的临时机构举办重大活动临时采购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或合并时超标准配置需上缴公物仓的资产。

(五)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三十七  公物仓资产出租。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公物仓资产进行出租的,按照相关规定依程序出租。

三十八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定期清查盘点公物仓资产,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达到报废年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二)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三)不易存储的资产

(四)长期闲置的资产

(五)达不到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六)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三十九  公物仓资产处置。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开展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

四十  公物仓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全额上缴县财政非税收入认缴结算户

 

 产权纠纷处理

四十一  产权纠纷是指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四十二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之间发生国有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人民政府处理。

四十三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部门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国有产权纠纷的,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四十四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将各类国有资产的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基本信息录入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信息化动态监管。

四十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财政部门要求主动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出文字说明。

 

第十一章  绩效评价

四十六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按照中央、省、市、县的有关要求,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开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四十七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综合运用访谈座谈、资料核实、实地抽查、对比分析和集体评议等方式,全面客观地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绩效自评结果进行评价。

四十八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其年终绩效考核主要计分指标。

 

十二  法律责任

四十九  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本办法所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损、报废或置换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五十  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十一  县属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五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4日印发的《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华容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华容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政办发〔2020〕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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