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5-2318133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29
- 公开日期:2025-09-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5〕6号
名称:华容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J47D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郑** 性别: ** 民族: 汉 电话:188******55
身份证号码:430623**********34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从2025年3月开始向华容县****终南气站送气工刘**提供了瓶装燃气,提供的瓶装燃气型号为YSP35.5,充装重量为12KG,充装价格为每瓶75元,刘**销售给用户为每瓶110元,由于不能确定具时间和数量,也没有使用微信付款,无法核实具体涉案金额,故无法核算违法所得;2025年7月6日,你(单位)向华容县******有限公司送气工廖**提供瓶装燃气16瓶,充装总量为192KG,廖**支付购气款1203元,并以每瓶100元、1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用户从中获取利益。华容县****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刘**和廖**《岗位4瓶装燃气企业送气工》证各一份,证明刘**和廖**分别属于华容县****有限公司、华容县****有限公司送气工的事实;
证据二: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华容县****有限公司向刘**提供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三:廖**在华容县****有限公司充装瓶装燃气照片7张,证明华容县****有限公司向廖**提供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四:廖**向华容县****有限公司收银员戴**微信付款记录截图一张,证明2025年7月6日,廖**向华容县****有限公司收银员戴**支付16瓶(共计192KG)瓶装燃气购气款1203元;
证据五:廖**微信收款截图8张,证明廖**将瓶装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为每瓶110元;
证据六: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华容县****有限公司向廖**提供瓶装燃气和廖**将瓶装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事实;
证据七:戴**《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戴**为华容县****有限公司收银员身份。2、华容县****有限公司向刘**、廖**提供了瓶装燃气。3、华容县****有限公司收银员戴**收取了刘**、廖**支付的液化气款;
证据八:汪**《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汪**为华容县****有限公司副站长身份。2、华容县****有限公司向刘**、廖**提供了瓶装燃气。3、汪**已知晓刘**、廖**分别为华容县****有限公司、华容县****有限公司的送气工;
证据九:吴**《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华容县****有限公司向刘**、廖**提供了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十:华容县****有限公司的进货发票一张,证明华容县****有限公司进货的价格;
2025年 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限公司6月30日进货发票显示,成本价为每公斤5.09元,廖**2025年7月6日充装16瓶瓶装燃气总量为192KG,共计成本977元,华容县****有限公司收取购气款1203元,获得违法所得226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陆元整。
共计罚没:壹万贰仟贰佰贰拾陆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26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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