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5-2301154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7-03
- 公开日期:2025-07-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5〕4号
姓名:王** 性别:男 民族:汉 电话:135******22
身份证号码:430623**********32
身份证住址:华容县治河渡镇**********
你(单位)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在北正街电力架空线路改造施工时,因绞磨机绞线角度不对无法受力绞线,需要牵引固定绞磨机,在未向现场负责人请示报告的情况下、在未仔细查勘打桩周围燃气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擅自用手锤将60公分长的角铁桩,打入东正街与北正街交汇处029-6号门店前绿化树根部东南角地下30公分,导致地下燃气管道损坏,造成燃气泄漏。毁损燃气设施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王**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王**毁损燃气设施的地点及现场情况;
证据二: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王**因擅自打桩导致毁损燃气设施的实施过程及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12张,证明燃气管道毁损的地点、管道毁损程度及燃气泄漏点实施抢修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熊**《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燃气管道被损毁现场实施抢修的过程;
证据五:蔡**《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王**打桩固定前未向现场负责人请示报告,擅自实施的打桩行为。
2025年 6月 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5〕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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