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5-2296656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6-06
- 公开日期:2025-06-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5〕2号
名称:华容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
住所:华容县章华镇******
法定代表人:周**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133******88
身份证号码: 43232219**********
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珠头山气站送气工罗**于2025年4月29日在华容县求索路自建房住宅内共存有燃气钢瓶35个(其中型号为YSP35.5的实瓶23个、空瓶8个;型号为YSP12的实瓶2个、空瓶2个);送气工余**于5月9日在大夏路陵园巷支三006号住宅内共存有燃气钢瓶70个(其中型号为YSP35.5的实瓶17个、空瓶49个;型号为YSP12的空瓶4个)。两名送气工落实安全分级管控制度不严,未将燃气钢瓶存放到指定储存仓库内,而是将燃气钢瓶存放在了人口密集的住宅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华容县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罗**将燃气钢瓶储存在人口密集住宅区的实施过程;
证据二:罗**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罗**储存燃气钢瓶的地点及数量;
证据三:罗**住宅内储存燃气钢瓶照片6张,证明罗**在求索路住宅内储存燃气钢瓶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余**《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余**将燃气钢瓶储存在人口密集住宅区的实施过程;
证据五:余**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余**储存燃气钢瓶的地点及数量;
证据六:余**住宅内储存燃气钢瓶照片22张,证明余**在********住宅内储存燃气钢瓶的现场情况;
证据七: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罗**和余**培训合格证书各一份,证明罗**、余**属于华容县****有限公司珠头山送气工。
2025年 5月 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鉴于华容县光大液化气有限公司有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定期对下属网点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但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上落实不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不及时,导致公司送气工罗**、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3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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