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tjhstxqgwh/2012-1219359 发布机构: 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2-09-2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马鞍山新区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来源: 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日期:2012-09-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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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新区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湖南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村级财务全面实行村帐区代理,由财政所负责记帐,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村场的财务管理由支部书记负总责,并严格执行由支部书记一支笔审批财务。村场专项资金必须由区领导和支部书记共同审批。

第三条  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四条  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争项争资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土地收益等,专项资金和其它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上述收入结算一律由报帐员开具票据,其他非业务人员不得经办。

第五条 村集体各项收入支出必须在本季度报帐期内予以报帐,禁止跨季度报帐。非业务人员经手的财务收支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报帐员结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视为过期票据不予报帐。收入超过报帐日期60天不入帐视为贪污。

第六条  严控非生产性开支。村场非生产性开支采取按到帐收入(总收入剔去引资收入)的6-10%以下控制总额(固定与拨款收入在50万以上的按6%;在30万以上的按8%;30万以下的按10%),超标部分由审批人负责50%,其余村干部负责50%,严禁生活费包干到人。不允许存在交通费、个人通讯费。防汛抢险、处理突发事件等,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报区领导审批方可支出。

第七条  村干部报酬严格按区工资方案予以发放,严禁村场以任何名义乱奖滥发。组干部福利要结合本村实际量力而行。严禁工资或往来转借计息。

第八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高息借贷,未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不得私自借款,其借款利息标准严格控制在1%以内,未经区政府研究批准的借款,其利息不予承认,超过规定利率的借款,其超出部分的利息由审批人负责。此规定从2012年9月1号执行。

第九条  规范争项争资费用管理,所有招商引资、争项争资的奖励及费用标准严格按《马鞍新区招商引资、争项争资奖励办法》执行,并严格报帐手续。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它开支。

第十条  村场现金一律由报帐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凡在报帐员处支取现金,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各村场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票据、结算收据一律由报帐员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使用时一律办理借用手续并限时归还。凡因公章、票证管理不善,出现财务问题的一律追究报帐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坚持每个季度必须报帐一次,报帐员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报帐,具体报帐时间为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帐。坚持以原始凭证为结帐、记帐依据,严禁白条报帐,所有报帐单据必须具备事由、经手、审批三要素。

第十三条  村场向农户或相关单位收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相关结算收据,不得用白条或普通收据收款。所领票据不得擅自撕毁、改号,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不准将领取的收据私自外借,用完后及时到财政所销号,以旧换新,作废号不得撕掉。

第十四条  村场要按要求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对上年度财务进行清理。对主职干部、财务人员离任或群众意见较大的村场必须由区财务监督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并搞好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村场必须按季度向村民出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一季度还要向村民公布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村场财务档案要有专室、专柜、专人保管,报帐员为村场财务档案保管的直接责任人。所有归档的财务资料要整齐、洁净,按年度摆放有序,并按规定建好财务档案台帐。

第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条款规定,由区财政所查证核实,责令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报区纪委备案,由区纪委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区党委政府研究。凡性质严重的,上报县纪委联合查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管理和执行不力的,启动干部“问责”程序。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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