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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缴信息管理系统业务规则
湘人口发〔2013〕14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缴信息
管理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缴信息管理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2013年4月28日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缴信息管理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的应用,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缴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以下合称“征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人口计生工作,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规范程序、健全机制、促进工作、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征管系统”信息采集、业务办理、监督管理等制度,健全社会抚养费征缴日常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 “征管系统”主要功能包括:政策外怀孕和违法生育线索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包括立案、调查取证、确定标准、审批、告知、决定、执行、结案、公开等程序)、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统计报表、案件查询、系统管理等。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乡两级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信息管理行为,以及省市县三级对以上行为的监督管理行为。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州人口计生委的职责:
- 负责统筹辖区内“征管系统”应用和推广,监控和指导“征管系统”的运行,协调落实“征管系统”建立运行的设备和经费。
-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定期培训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
- 协调处理对流动人口中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人员,收取和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监管辖区内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社会抚养费征收、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案件主体、实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进行内部审批、监督管理和案卷评查,随时掌握各级社会抚养费征收进度、执法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县乡两级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5.对“征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六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2.及时将本级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的违法生育线索栏目。对该栏目提供的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线索责成相关单位或本级工作人员组织调查。
3.未委托征收的,及时依法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征管系统”制作法律文书,按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征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时在“征管系统”录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基本情况和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实现监督和数据分析。
4.已委托征收的,对受委托单位征收过程和“征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案件主体、实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和案卷评查,随时监控受委托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进度、执法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时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5.通过金融机构监督征费金额入库,并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费用用于人口计生相关工作,同时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6.通过“征管系统”对辖区内征费个案,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乡级征费规范率、立案率和立案及时率、征费到位率和及时率、足额缴纳到位率和及时率、行政(纪律)处分到位率和及时率、党纪处分到位率和及时率等情况。
7.对“征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七条 乡镇(街道)计生办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2.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对象怀孕且拒绝终止妊娠的,依法下达《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决定书》,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根据性质、情节收取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后,当事人终止妊娠的,及时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并向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还手续。
3.及时将本级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的违法生育线索栏目。对该栏目提供的本辖区内的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线索及时组织调查。
4.受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依法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征管系统”制作法律文书,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后,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征收的,及时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征收社会抚养费基本情况和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及时录入“征管系统”。
6.办理征费案件应当做到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事实和收入情况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决定的征费标准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公平、公正。
第八条 村(居)委会职责:
1.公开生育政策、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标准和退还规定、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取消相关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2.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人员已怀孕的,动员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终止妊娠;拒绝终止妊娠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3.发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人员,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案调查,并协助提供被征收对象的职业和收入状况。
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费对象的思想工作,动员其主动、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5.公开本村违法生育、非法收养人员处理(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党纪政纪处分、取消相关候选人资格)情况。
适用对象
第九条 “征管系统”适用的对象为我省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我省的公民中有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的对象。
第十条 根据被征费对象的人户状态分为:常住人口、空挂户、流动人口。根据征费进展状态分为:已足额征缴对象、已部分征缴对象、未征缴对象、免予征缴对象。根据缴费方式分为:一次性缴纳对象、分期缴纳对象。根据征收主体分为:县级征收对象、县级委托乡级征收对象、法院强制执行对象。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征管系统”信息分为: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线索信息和征费工作状态信息2类。线索信息按来源分为:群众举报、全员信息库导入、日常工作监控、人口计生综治部门提供、外省通报5类。
全员信息库导入是批量信息采集方式,由系统每天自动获取全员人口信息库产生的违法生育名单,解压后进入“征管系统”违法生育线索栏目。
通过群众举报、日常工作监控、人口计生综治部门提供、外省通报个案信息等方式采集。
第十二条 常住人口征费信息采集
1.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人员基本情况的采集项目为:男女双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职业、政治面貌、社会身份、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违法生育上年度收入情况。
2.被征费人自缴或征费机关、受委托机关、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已征金额信息,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征管系统”操作员核对县级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入库对账单后,录入非税收入票据号码、被征费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收款时间、收款金额。
3.党纪政纪处分和取消相关候选人资格信息,由乡级计生办或者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处分文件采集录入。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征费信息采集
1.省内流动、外省流入本省、流出外省但由本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征收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录入违法生育人员基本情况,已征金额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征管系统”操作员核对县级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入库对账单后录入。
2.本省流出外省且外省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男方户籍地乡级计生办或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录入违法生育人员基本情况,已征金额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外省征收机关出具的征收票据录入。录入的金额不计入本地已征收金额统计,只作计算征收到位情况的依据。
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征管系统”操作员对群众举报、日常工作监控中发现或由人口计生综治部门提供、外省通报的本辖区内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线索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征管系统”。
第十五条 有权立案机关对已入库的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线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申请,调查线索的真实性,并将调查结果录入“征管系统”,完成《立案申请表》的填写。
第十六条 立案机关对已立案的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对象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完成调查取证;若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可增加30个工作日;对因户口空挂或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上的对象,增加工作日后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取证的,可以先中止执法,待能够调查取证时再重新启动执法程序。调查属实的,进入审批程序,制作《审批表》。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案件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调查取证需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鉴定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调查取证时限。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受理的案件按规定完成审批程序。执法员在审批机关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送达后,执法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回证》的录入。
第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会的,执法员应将信息及时录入“征管系统”的《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情况表》,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制作《听证通知书》并送达,进入听证程序,制作听证笔录,在《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情况表》中注明听证结果,制作《听证结果告知书》并送达。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或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应在《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情况表》中注明当事人主动放弃或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情况。
第十九条 《告知书》或《听证结果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的,受理机关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审查,审查机关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可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后,当事人终止妊娠的,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并向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还手续。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终止妊娠保证金划入当事人帐户或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
执法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以上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执法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以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60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须在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的前十日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缴纳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法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以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执法员在费用收缴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缴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第二十三条 所有法律文书按照“征管系统”统一格式内容,在线打印。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动态监管和督办制度。省、市、县人口计生委(局)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征管系统”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征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督办包括系统监控督办和举报受理督办。
系统监控督办是指通过“征管系统”对各单位的业务处理流程进行监控后需要督办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纳入系统监控督办:
1.未在《业务规则》工作时限内完成的;
2.未按规定标准作出征费决定的;
3.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处分未到位的;
4.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举报受理督办是指各地人口计生部门通过相关单位情况反映、群众举报获取信息进行的督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举报受理督办:
1.隐瞒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线索,未录入“征管系统”的;
2.“征管系统”显示的征收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不相符的;
3.“征管系统”显示的党纪、政纪处分与实际处分不相符的;
4.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举报受理督办在系统功能没有完善前,通过纸质函件和电话方式进行督办。被督办单位必须及时复函。
第二十六条 “征管系统”的数据将作为相关单位依法行政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的评价依据之一。系统应用情况、数据采集质量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考核评估。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征管系统”应明确专人负责,由取得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员进行操作。不得转借用户名,定期对密码进行修改,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化安全的规定,对“征管系统”数据实行分级授权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严禁泄密。
第二十九条 “征管系统”信息的发布和获取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省人口计生委采取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各级用户对电脑终端定期查杀病毒,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涉及或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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