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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工业集中区杨家桥创新创业园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华容工业集中区杨家桥创新创业园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向园区聚集,规范入驻企业和标准化厂房管理,打造优质高效的园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办〔2015〕48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从事婴童服饰、服装、鞋帽、医用卫材、电子商务等行业及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 入驻企业需先向华容工业集中区杨家桥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项目入驻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生产工艺平面布局图、项目设备清单等材料。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入驻条件的项目报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再报县环保局、发改局、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县委分管新型工业化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审批。项目经审查认可后,项目投资方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
第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按项目可研报告和生产工艺平面布局图,搞好装修、设备安装和调试、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不得私自变更项目可研报告和生产工艺平面布局图等内容。
第五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在华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投产前,进行环保、消防等验收,正式投产后,主动接受管理中心、环保、安监、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入驻企业必须在厂区内留置参观通道,设置相关标识、标牌,搞好企业文化建设;配备内部安保人员,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缴纳租赁金、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八条 管理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逐步为入驻企业有偿提供住宿、食堂等配套服务;对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不达标、不合格的企业,及时提醒并报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和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管委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准化厂房和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一)未按项目可研报告和生产工艺平面布局图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纳税等活动的。
(二)每层仓储、办公等附属用房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
(三)签约后一个月不进行装修、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两个月不投产的。
(四)投产一段时间后,无正当理由停产、停业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五)租赁标准化厂房从事与本行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六)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
(七)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华容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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