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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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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人民政府残工委、残联、统计局、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掌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起点上的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制定我省“十三五”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残工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残工委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调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努力加强全省各级残联组织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搞实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为扎实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实现残疾人基本状况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调查表由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委托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设计。
三、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的对象为在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暂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
四、调查安排
以2015年1月1日零时为调查标准时点,确定被调查残疾人的基本数量、类别等情况。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做好专项调查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包括核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组建调查机构及专家队伍、开展人员培训、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
调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市州开展调查登记、数据录入等工作,组织专家开展业务指导。
分析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市州专调数据录入汇总后,由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对专调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并提交成果报告。
经省政府残工委或省政府残工委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全省及各地可以公开发布或使用相关的统计结果。
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和各市州政府残工委秘书处要组织有关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对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开发,各地至少形成1份研究成果,报省专项调查办公室汇编成册,视情况公开出版。
五、组织领导
我省专项调查工作在省政府残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残联、省统计局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省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省残联)。
市(州)、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残工委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本地的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残工委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专项调查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解决专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保障调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三)充分利用基层和社会力量。专项调查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助理员、村医、社区医生、社区(村)干部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高校学生等积极参与,统一组织,形成合力,做好专项调查工作。
(四)注重调查数据质量。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调查队伍进行严格培训,对入户调查等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和进行业务指导,调查过程要认真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误差,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五)密切联系群众。在专项调查过程中,要结合进行对贫困残疾人(户)的走访慰问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群众身边。
(六)加强业务联系。不仅要注意加强上下级纵向业务联系,各地区之间也要善于加强横向联系,互通有无,互相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共享有关工作资讯,共同做好我省的专项调查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残工委 湖南省残联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经信委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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