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558/2016-1147731 发布机构: 残联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残疾人劳动就业法规政策摘要

来源: 残联日期:2016-05-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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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就业法规政策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条例中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增值税的通知 》中规定:“残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条例中规定:“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中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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