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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华容县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机关事务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社会各界对残联事务工作发展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会在机关事务工作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会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会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会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二)会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会机关工作流程;
(四)会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各科室工作规划计划;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手机报、广播、电视以及会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三章 监督检查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会政务信息公开信息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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