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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管理制度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责任 人:严若昌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48号令)
3、《湖南省按比例实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省政府206号令)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
5、《华容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华政发[2004]5号)
三、审批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其签订了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四、所需材料
1、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名册
2、残疾人证原件、身份证及当年度工资花名册
3、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五、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资料审查
3、审批
六、审批时限
我会在受理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用人单位上年度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七、监督检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残联、财政、人事、地税、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残联、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划解、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206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依照财政、审计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县残疾人联合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县政府研究制定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
2、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3、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4、开展残疾人康复、文化、体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教育扶贫、维权、社会保障、用品用具供应、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做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6、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指导基层残联开展工作,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8、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
(一)办公室
1、主任:郝冀湘
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做好党组及理事会会议和有关事项的决策记录;负责文稿起草、文书制作等工作;负责车辆的调度、车辆用油、公务用餐等后勤工作;协调各职能部室有关工作并协助会领导做好其他工作。
2、副主任:杨红霞 信访维权、计生妇女专干
负责信访维稳、综治和宣传工作;负责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考勤工作;负责计生妇女工作,完成会领导及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3、干事:罗琴 打字员、电子政务管理员
负责机关文印打字、电子政务管理工作,完成领导及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4、干事:付蓉 机关出纳
负责机关财务报帐工作。
5、干事:蔡洁 机关会计、统计员
负责机关财政会计工作和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
(二)劳动就业服务所
1、所长:严若昌
负责劳动就业管理站全面工作;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及“助残一日捐”工作;负责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信息等日常工作;负责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党务工作;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副所长:刘志勇
负责用人单位年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算、统计工作;完成会领导及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康复部(辅助器具服务站)
部长(站长):赵兵律
负责康复部全面工作;完成上级残联分配的康复任务、组织残疾人培训、训练指导和社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活动;负责用品用具的登记、购买和发放工作;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证厅
1、主任:赵兵律
负责办证厅全面工作;负责残疾人证的初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办证员:黄刚毅
负责残疾人证的办理、换发等工作;完成会领导及办证厅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3、办证员:沈文静
负责残疾人证的办理、换发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首问负责制
1、第一位接受来单位办事(或打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要主动打招呼,有问必答。
2、对残联系统人员、其他部门人员和群众来残联办事、咨询、来访、投诉举报和求助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3、属于首问接待人现职范围的、能够解决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高效地办理,一次性解决;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一次告知所办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对方的联系电话,再交给经办人办理。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主动告知、解释并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介绍给有关责任人,协助跟踪办理;经办科室无人或者有事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帮助沟通、约定办理。
5、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单位或部门。
6、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上访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上访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7、首问责任人要增强宗旨意识,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为前来办事人员着想,不得推诿扯皮,杜绝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现象,让来者高兴而至,满意而云。
8、违反本制度,依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分有关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残联根据工作要求,将工作和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对外、向服务对象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的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方便快捷,能力强,效率高。
2、制定便民措施,贴近群众工作生活,体现群众意愿需求。
3、简化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最大限度地为办事人提供方便。
4、严格执行办事时限规定,缩短办事时限,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做到不拖不压,及时办理。
5、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保证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满意的服务。
6、实行预约服务,对当天办不了的事项,在征求办事人员意见后实行预约制,建立预约登记档案,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7、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和重大事项编写告知单,让办事群众了解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做到阳光办公,及时公开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
8、监督方式。各级组织和公民发现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要求、纪律要求和承诺的,均可向本单位监督组织或主要负责人举报,举报监督电话:4216759。
9、违反本制度,依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政务公开制
1、坚持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残联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分别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设立对内、对外公开栏。
2、公开内容:服务承诺、审批项目、实施依据、办事程序、岗位职责、规章制度、便民措施、财务收支、人事任免、办理结果等。
3、公开范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4、公开时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经常性固定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内容按季公开,临时性的工作动态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知悉。
5、公开载体:一是利用现有政务公开栏,编发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和机关工作简报等,查阅文件、咨询电话;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三是充分利用县残联网站,建立公共信息资料库,便于查询。
6、公开资料齐全,专人负责管理,建档立卷规范。
六、一次性告知制度
1、对到残联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的人,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文书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尽可能方便服务对象。
2、对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3、若遇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5、违反本制度,依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限时办结制度
1、部室对外提供服务的事项,都要确定办理时限的要求,并上墙公布。
2、办事时限《残疾人证》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其他事项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1、为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处理重大事项公正、合理、透明,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重大事项决策指研究决定残联重大问题、基建工程、大额资金使用、物资采购、财产处置、人事等重要事项。
3、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科学论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发挥集体智慧,避免工作失误。
4、研究重大事项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研究决定,理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5、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公开监督。
九、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过错责任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本职工作或者其他相关工作发生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鬼蜮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告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4、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3)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辞退;
(4)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县残联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对过错行为人错误事实的认定和具体处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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