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45/2013-1147587
- 发布机构:供销联社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9-04
- 公开日期:2013-09-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付业务,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推进反腐倡廉,根据华纪发[2013]5号《华容县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和华财发[2013]29号《华容县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卡办理对象及办理方式
1、办理对象。县社机关公务卡的办理对象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
2、办理办法。由机关工作人员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我单位开户行为建设银行)签订申请协议,财务部门统一申办,个人持有使用。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也可用于私人支付结算业务,但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将变动信息通知财务股,以便修改并确认。遇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应办理终止其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重新维护公务卡信息。
二、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信用额度
1、使用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按县政府规定的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结算。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在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支出的,仍按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不得使用公务卡结算。
附:华容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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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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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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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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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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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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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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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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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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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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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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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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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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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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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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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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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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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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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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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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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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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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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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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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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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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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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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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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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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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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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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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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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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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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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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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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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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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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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类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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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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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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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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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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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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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零星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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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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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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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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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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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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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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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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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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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务零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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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额度。公务卡的初始授信额度由单位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2万元。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征得单位财务部门和主要领导同意。
三、公务卡支付及报销管理
1、报销流程。①有公务消费事宜的,先报告并取得同意;②刷卡消费;③凭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POS单)及原始发票,按机关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④交财务部门对刷卡信息进行查询、审核、并办理还款手续。
2、还款时间。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10天到财务部门报销(建设银行还款期为每月10日)。
3、责任承担。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对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姓名、交易日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4、不予报销的情况。①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②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③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的支出;④其他不符合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的。
5、借款及提现管理。推行公务卡改革后,原则上公务消费不允许公务卡提取现金,财务部门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报告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通过授权支付划到借款人公务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归还借款时,财务部门要将款项存入国库集中支付其他资金账户。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6、退货处理。因退货等原因需要将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供应商将资金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退款划入发卡行还款账户。并由单位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及时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的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批同意,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支付的特困慰问、抚恤救济支出;
2、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的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
4、在乡镇以下(不包括乡镇集镇)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5、在乡镇及乡镇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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