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45/2010-1147535
  • 发布机构:供销联社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12-30
  • 公开日期:2010-12-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来源:供销联社   2010-12-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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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供销监字〔2010〕67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位监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总社监事会反馈。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以下简称总社监事会)工作,推进总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总社监事会由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学者监事、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等组成。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是:
  (一)替补单位向总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
  (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履行替补手续。
  第四条 总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总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和积极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和规范,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意见和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合作伙伴选择、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探索监事会在监督社有企业规避风险、防控损失方面的途径和方法;对大型企业内部管理和机制建设要逐步列入监事会监督范围。
  (七)指导系统工作。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和农民代表作用,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六条 总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总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总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章程》、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合作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合作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部门监事及专家学者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参谋咨询以及培训授课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开展。
  (五)成员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六)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及时了解社情,准确反映民意,维护供销社和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信息窗口”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总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套开,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总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总社向国务院请示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通过监事替补事项。
  (四)参与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建议;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交流成员社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文件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 总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成员社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议程及相关重要会议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由主任确定。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 总社监事会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总社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监察局、审计局和监事会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部署党组确定的监督任务。
  (二)交流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三)研究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研究向党组、理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研究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总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总社监事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坚持实行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成员社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情况。
  (四)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五)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党组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 总社监事会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联系点根据总社监事会监督工作需要设立,并在总社监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总社监事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需及时向总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成员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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