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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容县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华血领[2017]2号
关于印发《华容县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管理工作规范》的
通 知
县血防医院、各血防站:
为切实规范我县晚期血吸虫病(以下简称晚血)治疗救助工作,根据湘卫血防发[20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华容县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容县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管理工作规范》
华容县血吸虫病地方病领导小组
2017年3月18日
华容县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管理工作规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关于“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性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的精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逐级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提供医疗救助。为了保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 认真执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案》),严格筛查对象,在晚期血吸虫病人自愿的前提下,对符合外科手术救治条件的病人及时积极治疗救助,符合内科救治条件的病人分期分批进行救助,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目标 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通过系统治疗,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二、定点医院的条件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为县级以上(含县级)血吸虫病防治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具备诊断、治疗晚期血吸虫病和抢救上消化道出血、肝昏迷等并发症的能力,近两年未发生过与晚期血吸虫病救治有关的重大医疗事故;应至少有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医师,有配套的、具有资质的药剂和护理人员队伍;应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及病原、免疫、生化检测设备、晚期血吸虫病常规诊疗的设备,符合要求的内科病房及抢救室或重症监护室、正规的药房和质量保证的临床用药、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规范管理的病案资料室及信息处理、传输设备。
三、定点医院的确定
经省血防办核准,县血防医院确认为我县巨脾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的手术治疗和内科治疗救助的唯一定点医院。
四、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申请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
1、符合《技术方案》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分别列入内外科治疗救助对象。
2、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农民(包括渔、船民等)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中被医疗机构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均可列入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对象。
(二)治疗救助对象筛选与审核
1、患者本人向当地血防站提交治疗救助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当地血防站依据晚期血吸虫病人登记册等资料和《技术方案》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治疗救助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者分类登记造册后报县血防办。
2、县血防办将患者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县血防医院进行复查。
3、县血防办负责对县血防医院经过复查的对象出具相关证明申请省血指办组织鉴定确认。
五、住院管理
1、患者持县级及以上晚血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县血防办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
2、血防医院在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前,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3、血防医院应按照《技术方案》的规定,结合本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上使用常规检查和按医保目录用药;其他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必须经县技术指导小组同意;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病人或其家属签字。
4、超范围的检查和用药,事先须告之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负担。
5、治疗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应及时按照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处理,必要时可请上级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会诊。
6、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应认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六、治疗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
- 补助标准
1、外科治疗:巨脾切除术者不超过6500元/人;脾切十
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上消化道出血手术者不超过7500元/人;结肠增殖手术者5000元/人。
2、内科治疗:一般不超过3000元/人;晚血门脉高压并发消化道出血无外科治疗指征者以及顽固性腹水者不超过6000元/人。每位患者每年可享受一次内科或外科治疗的救助。血防医院筛查治疗救助对象的费用补助为150元/人,经筛查后已经确定为治疗救助对象的,不另给予筛查费用补助。
(二)报帐程序
治疗救助费用直接支付给血防医院。血防医院将县血防办介绍信,对拟治疗救助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诊断依据的相关证明文件、原始病历、费用清单和申请表、或筛查的依据报血防办。由县血防办组织专家对每例病人的治疗方案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由省血防办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审定后,按审定结果和相应标准每季度一次将救助经费拨付给血防医院。
(三)注意事项
1、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部分由患者自负。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费用由血防医院承担,已报帐的,应予以扣回。
2、县血防办要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3、县血防办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公示享受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料管理
1、血防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例享受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患者的诊断结果,检验检查凭证、病历、医嘱、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病案资料和县血防办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实行专人保管和计算机管理。
2、县血防办负责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资料进行汇总,并上报市血防办。
八、组织管理
1、县成立由周玉波同志为组长,丁明镜、潘仁宏同志为副组长,张正秋、严若明、丁新跃、刘新月、蔡建新同志为成员的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丁明镜同志为组长,潘仁宏同志为副组长,严若明、陈佳荣、丁新跃、刘新月、张保亚同志为成员的技术指导小组。由这两个组做好领导、宣传、发动、组织和技术指导工作,严把审核关和质量关,确保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医疗安全,确保疫区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2、县血防办负责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项目管理方案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3、县血防办负责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基层血防站和乡村医生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对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未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发现的非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经血防医院确诊后,给予乡村医生50元的工作奖励费,费用由省血防办支付。血防医院要加强与基层血防站、卫生院的沟通与联系。县血防办要加强组织与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安排病人检查和治疗,定期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市血防办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4、县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拟订技术方案、培训业务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血防医院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抽查(核实诊断)和进行质量监督。
5、县血防办、血防医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的政策,使群众和患者了解政策和办事程序。
6、建立明查暗访、进村入户与救助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深入血防医院抽查等核查机制,核查情况须登记在案。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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