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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976—2015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GB 15976—2015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4.1 疫情控制(2005年-2010年)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居民血吸虫感染率低于5%;
b)家畜血吸虫感染率低于5%;
c)不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
4.2 传播控制(2010年-2015年)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居民血吸虫感染率低于1%;
b)家畜血吸虫感染率低于1%;
c)不出现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d)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4.3 传播阻断(2015年-2020年)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
b)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畜;
c)连续5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d)以县为单位,建立和健全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
4.4 消除(2020年-2025年)
达到传播阻断要求后,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和感染性钉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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