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64/2017-1218887
  • 发布机构:广播电视台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11-17
  • 公开日期:2017-11-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广播电视台政务公开实施意见
来源:广播电视台   2017-11-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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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广播电视台政务公开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推进我台政务公开工作,更好的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特结合本台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全台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广电工作中直接面对社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主要围绕“职责权限、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进行。

政务公开的项目

(一)本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

(三)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政策依据;

(五)本单位大事实事内容,每月财务收支,负责人每月工资、补助,重大建设项目及其资金使用情况。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五、公开的形式、方法和时间

1、通过县公开办向社会公开。

2、在单位公示栏公布。

3、在各服务窗口公开。

4、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

5、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对内公开相关内容,在需要时,随时对内公开有关内容。

六、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1、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当送交县公开办公开,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服务指南、电子显示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2、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台提出申请。属于本台掌握的主动公开的事项,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和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各股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台办公室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股室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股室初审,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公布。

4、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5、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四)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五)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六)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6、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台办公室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台人事政工股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五)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政工股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台党委研究审定。

(六)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台纪委申请复核。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4181812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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