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64/2016-1147169
  • 发布机构:广播电视台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2-20
  • 公开日期:2016-02-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来源:广播电视台   2016-02-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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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管理,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全台干部、职工都必须养成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自觉请示、报告意识,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二、请示报告要坚持按级负责、逐级请示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各负其责,积极完成;凡属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按级请示,不得超越权限。

三、凡接上级通知、县领导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情,都必须及时报告。

四、凡重大工作安排,如设备购置、岗位调整、办公用品采购等,都必须经台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凡是台党委会决定的事,都必须坚决执行,不打折扣,确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当自己意见被否决后,可以保留,但不能有抵触行为。

六、各工作岗位发生问题(如设备故障、人员误岗误事等),都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7、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事情也应及时请示报告。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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