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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发[2007]13号文件
华政发[2007]13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华容县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华容县畜牧局(7项)
序号1
许可事项:宠物健康合格证核发
许可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许可对象:拟从事宠物饲养、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从事的宠物饲养、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饲养宠物犬须经所在地居委会或社区组织同意,饲养保卫犬须经公安派出所同意;
三、城区内严禁饲养食用犬,居民住宅区严禁饲养狼犬;
四、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犬只不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五、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为健康的动物;
六、经法定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接种、驱虫,领取《动物免疫证》、《免疫牌》。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或派出所同意养犬的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四、宠物检疫证明及免疫证明;
五、《宠物健康合格证申请表》。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电话0730423090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宠物健康合格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防疫监督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监督站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分管副站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站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同意的意见。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由承办人制作《宠物健康合格证》,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华容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4222989
序号2
许可事项: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许可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许可对象:拟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三)、有专职防治人员;
(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三、孵化厂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二)、 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三)、 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 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五)、 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 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七)、 防疫制度健全。
四、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三)、设有检疫室;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五)、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七)、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八)、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九)、防疫制度健全。
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防疫制度健全。
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五)、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固定的原料储存场地;
(三)、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有消毒设施、设备;
(五)、防疫制度健全。
八、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三)、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五)、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六)、防疫制度健全。
九、动物诊疗场所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三)、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五)、防疫制度健全。
十、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三)、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六)、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七)、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八)、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九)、防疫制度健全。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审验原件,交复印件。
许可期限:15作日
许可费用:按省市最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电话0730423090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防疫监督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必要时组织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分管副站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站长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发证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动物防疫合格证》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华容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4222989
序号3
许可事项:动物检疫审批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许可对象:拟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动物产地检疫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四)、供种用的畜禽按《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供乳用的家畜按《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其他用途畜禽按《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的条件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三、屠宰检疫的条件
(一)、动物进入屠宰场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动物进入屠宰场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县境内的动物,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免疫标识,并证货相符;
2、对县境外的动物,有原产地出具的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免疫标识,并证货相符;
3、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实施重检、补检。
(二)、动物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合格的动物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
2、疑似患病动物送隔离间观察;
3、对染疫动物及污染场所按照《肉品卫生检验实行规程》、《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4、屠宰过程中,按照头、蹄、胴体、内脏顺序和屠宰检疫规程操作,并进行识别编号,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
二、动物免疫证明及免疫标识;
三、进入屠宰环节的家畜还须提供《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四、国内异地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须提供《跨省引进种乳、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电话0730423090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检疫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检疫组长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检疫班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检疫报告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三)、时限:即时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主管检疫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即时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发证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检疫项目承办人制作检疫合格证书交发证人员,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华容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4222989
序号4
许可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许可对象:拟从事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在固定场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设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
(三)、有与动物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药品储备;
(四)、有与所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患病动物隔离、消毒、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用设施;
(五)、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就诊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试用登记、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收费标准公示制度等管理制度;
(六)、有2名以上符合《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的专业人员。
二、在动物饲养、贮存、中转场所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符合《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实施;
(三)、有诊疗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使用登记等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诊疗器械和药品贮备。
三、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兽医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畜共患病原检查为阴性,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兽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二)、有兽医专业专科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一年以上;
(三)、有兽医中专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二年以上;
(四)、自学兽医技术,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填写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电话0730423090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动物诊疗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防疫监督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必要时对动物诊疗场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站长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县畜牧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发证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承办人制作《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华容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4222989
序号5
许可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禽第404号)
许可对象:拟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三、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证明材料;
四、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证明材料:
五、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许可期限限:1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
《兽药经营许可证》每证收费5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52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电话:0730423090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药政初审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药政股负责人复审。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药政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必要时组织对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 岗位负责人:县畜牧局主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华容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4222989
序号6
许可事项:禽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许可对象:拟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个人
许可条件:
一、有相应的畜牧兽医、人工授精技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相应的育种场所和人工授精设备;
三、有良种公畜来源;
四、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畜禽人工授精员证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或个人简介、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生产规模(种畜数量)、生产方案目标、种公畜来源、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及技术)、经营管理情况有关制度制订情况;
三、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考察意见。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04222989)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符合申办畜禽人工授精员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畜禽人工授精员证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3日起即视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6、凡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公章并注明日期。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畜牧股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副局长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 岗位负责人:县畜牧局主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长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三、决定
(一) 岗位负责人:县畜牧局局长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华容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4222989
序号7
许可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许可对象:拟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有明确的生产目标;
二、有相应的育种场所和设备;
三、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四、所有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规范并达到一定数量:
五、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六、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七、有严格的育种资料和生产台账。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生产规模(种畜禽数量)、生产方案目标`种畜禽来源、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及技术)、生产及饲养条件、生产管理情况、有关制度制订情况;
三、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 07304222989)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对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办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公章和注明日期。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畜牧股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副局长审核。
(三) 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主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长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局长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 岗位责任人:县畜牧局发证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华容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422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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