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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100问(第十期)
91、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多少天之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天?
答:《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2、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省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9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省信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94、哪些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答:《省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各级人民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4、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5、提出意见、建议的;
6、已超过法定救济时效的;
7、其他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范围的。
95、信访人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96、信访人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信访人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省信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投寄危险物品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播传染病相要挟;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或者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4、诽谤、辱骂、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进入住宅等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
5、煽动、串联、唆使、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访;
6、以信访为由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7、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98、信访人违反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信访人违反《省信访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对打击报复信访人怎么处理?
答:《国家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00、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国家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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