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1/2015-1146648 发布机构: 移民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释义

来源: 移民局日期:2015-07-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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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条例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规范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二是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这是立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省水利水电事业蓬勃发展,共建成各类水库13000多座(其中大中型水库290座),蓄水库容总量300亿立方米,年发电量近200亿度。这此水库在发电、防洪、灌溉、供水、水产养殖、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很大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服从水库建设的需要,全省先后有240多万移民迁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家园。多年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极为关心和重视水库移民问题,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府措施,发动和组织库区和安置区的广大移民自力更生,发展发生产,促进了库区和安置区的经济建设,大多数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但移民工作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部分同志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工程建设及其前期工作存在“重工程、轻安置”和移民概算偏低的问题;有的地方移民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严,造成浪费及截留、挪用的现象比较严重;侵犯移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对损害移民利益的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制裁手段;移民生存难、上学难、行路难、就医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1985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老水库移民近200万人(占水库移民总数的83.3%),由于自然条件艰苦,资源匮乏,经济发展缓慢,至今还存在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与移民有关的法规和政策,规范了与移民有关的各项工作。但这些政策法规不少是80年代以前制订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水利水电建设投资的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的国家投资发展为多元化,这些政策法规已经难以完全适应移民工作实践的需要。                                  广大移民强烈要求加快水库移民工作的立法步伐,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这种形势下,我省经过多年的调查认证和各项准备,出台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立法意图就是要通过立法,由过去的“重工程、轻移民”转变为依法移民,更好地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移民工作中的行为。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水库移民工作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库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同时,条例结合我省移民工作的实际,总结几十年来我省移民工作的经验,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移民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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