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1/2015-1146647 发布机构: 移民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移民政策100问(第九期)

来源: 移民局日期:2015-07-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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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06年6月30日以前竣工的水库人数如何核定?

答: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以市州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递增系数进行核定。

82、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现正在建设的水库人数如何核定?

答: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83、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水库人数如何核定?

答: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4、我省大型水库农村移民如何核定登记?

答:按照《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07]2号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扶持范围。

1、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在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田、土、山、水等,并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下同)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不含已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的原迁移民的后代,下同。)。

2、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在户口仍登记在原村民委员会、享有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3、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在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并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户口已经迁入居住地的农业人口。

4、农村移民及其后代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现役士兵(含一、二级士官),入学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且从事农业生产的大中专毕业生。

5、服刑期间的农村移民可以登记,但服刑期间内不享受扶持政策。

6、农村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娶进或入赘的农村非移民,在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未办理婚姻登记和户口迁入手续后方可登记。

7、原迁移民出家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现户籍档案为农业人口的。

8、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农村移民违法生育的子女,依法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并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的。

9、农村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以后至登记前身份发生了变化(如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录入为公务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或死亡的,登记时应注明变化时间,2006年6月30日至变化这段时间可以享受后扶政策。

85、什么是信访?

答:《省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86、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省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2、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3、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出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4、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5、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7、信访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省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3、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8、信访人走访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8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2、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

4、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90、国家机关如何受理信访事项?

答:《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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