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1/2014-1146638 发布机构: 移民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移民政策100问(第六期)

来源: 移民局日期:2014-04-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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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省政府[2010]9号文对农村移民安置采用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方式有何规定?

答:省政府[2010]9号规定:采用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方式的,要分别按各类土地征收时每亩地补偿补助费的十六分之一折算成稻谷重量标准,作为每亩每年的实物补偿标准。

52、省政府[2010]9号文对确定移民房屋补偿单价有何规定?

答:省政府[2010]9号文规定:移民房屋补偿单价按重置价格确定。重置价格根据库区主要房屋类型各自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材料价格计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费和计划利润。

53、省政府[2010]9号文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实物指标调查重新复核?

答:省政府[2010]9号文规定:实物指标调查5年后或移民安置规划审核3年后,枢纽工程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未实施库区移民安置的,应全面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54、省政府[2010]9号文对“禁建通告”的申请与下达有何规定?

答:“禁建通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禁建通告”。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禁建通告”。

55、省政府[2010]9号文对农村移民安置验收有何规定?

答: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枢纽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水库不得蓄水。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合格的水库蓄水高程不得超过验收报告确定的高程。自省政府[2010]9号文发布之日起,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后2年内,须完成所有移民安置任务(后期扶持除外),并申请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否则须停止枢纽工程运行。

56、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06]17号文件)对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发17号文件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57、扶持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58、扶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59、扶持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扶持方式是:“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具体有三种:

一是:一个尽量。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二是: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两者结合。把后扶资金发放到人和项目扶持结合起来。

60、哪几类人群不能纳入扶持范围?

答:中央明确规定下列四种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一是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二是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三是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四是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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