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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100问(第四期)
31、国家移民条例对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有何规定?
答: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承担义务有何规定?
答: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33、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如何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得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7、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条例规定,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8、《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对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9、省移民条例规定哪些费用应发给农村移民个人?
答: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40、省移民条例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计算房屋补偿费有何规定?
答: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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