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1/2014-1146635 发布机构: 移民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0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移民政策100问(第三期)

来源: 移民局日期:2014-0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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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国家移民条例对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是否补偿有何规定?

答: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2、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是否补偿有何规定?

答: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给予补偿。

23、国家移民条例规定哪些补偿费用应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答: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业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24、国家移民条例规定哪些费用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25、国家移民条例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是如何界定的?

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26、国家移民条例对农村移民安置建房有何规定?

答: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27、国家移民条例对自主投亲靠友的移民安置有何规定?

答: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28、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验收有何规定?

答: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29、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后期扶持有何规定?

答: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0、国家移民条例对水库水面使用有何规定?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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