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1/2013-1146634 发布机构: 移民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3-12-0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移民政策100问(第二期)

来源: 移民局日期:2013-12-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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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有何规定?

答: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12、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听证有何规定?

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13、国家移民条例对规划农村移民安置有何规定?

答: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建设进行。

14、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少数民族有何规定?

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15、国家移民条例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有何规定?

答: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妥善处理。

16、国家移民条例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的防护有何规定?

答: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17、国家移民条例对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和运行管理费用有何规定?

答: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运行管理费用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18、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或修改有何规定?

答: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规定得重新报批。

19、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库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有何规定?

答: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20、国家移民条例对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的补偿原则是如何规定?

答:被征收土地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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