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1/2013-1146633 发布机构: 移民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3-11-0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移民政策100问(第一期)

来源: 移民局日期:2013-1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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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100问(第一期)

  1. 我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方针是什么?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或国家移民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2、国家移民条例重点完善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提高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统一提高到16倍。二是扩大了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范围,远迁移民在水库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树木、房屋等不能带走的,也纳入实物补偿范围。三是对于补偿费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要给予适当补助。

3、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4、国家移民条例对征收耕地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安置补助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个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5、国家移民条例对征收其他土地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6、国家移民条例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7、国家移民条例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管理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的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8、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批有何规定?

答: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9、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听证有何规定?

答:编制移民安置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10、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调整或修改有何规定?

答: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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