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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为了认真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完善大中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扶持范围。
1、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在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田、土、山、水等,并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下同)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不含已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的原迁移民的后代。下同)。
2、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在户口仍登记在原村民委员会、享有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3、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在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并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户口已经迁入居住地的农业人口。
4、农村移民及其后代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现役士兵(含一、二级士官),入学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且从事农业生产的大中专毕业生。
5、服刑期间的农村移民可以登记,但服刑期内不享受扶持政策。
6、农村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娶进或入赘的农村非移民,在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且已经在居住地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的本人及其子女。《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生育子女的,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和户口迁入手续后方可登记。
7、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现户籍档案为农业人口的。
8、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农村移民违法生育的子女、依法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并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的。
9、农村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以后至登记前身份发生了变化(如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及以上士官、录为公务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或死亡的,登记时应注明变化时间,2006年6月30日至变化这段时间可以享受后扶政策。
二、三峡工程迁入我省的农村移民按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人口进行登记。
三、自主外迁人口的登记。自主外迁零星安置的农村移民(含投亲靠友)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未落户的的在现居住地)提出申报,填写《湖南省大中型水库自主外迁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跨县市区的经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跨市州的经现户籍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市级人民政府办理,上述自主外迁的移民人口扶持指标由迁出地人民政府负责。跨省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移民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核实移民身份,并将移民身份证明提供给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核定后,才可以登记为扶持人口。
四、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的原迁农村移民的登记,按第三条“自主外迁人口登记”的规定进行。
五、新水库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人口的登记。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文件中有淹地不淹房生产安置人口指标的,应依据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文件将生产安置人口指标落实到村民小组,但要扣除淹地又淹房的人口,所有人口都不得重复登记和计算。
六、人口登记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真实准确,确保稳定,不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据实登记,做到不重不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禁乱开口子、擅自扩大范围,严禁伪造移民身份、虚报移民人口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省监察厅、省移民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顺利实施的通知》(湘监〔2006〕5号)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登记工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伪造证据,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人口登记必须使用统一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审核人、登记人必须签名或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人口登记表一式五份,省、市、县、乡移民部门和移民所在村各保留一份。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的有关具体事宜,由市州人民政府在不违背本《通知》精神的前提下自行决定。
本《通知》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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