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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国家税务局所辖各税种征收依据及相应规定
增值税
一、开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三、增值税税率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
17%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四、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
。
。
五、计算方法:
(一)一般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
4.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
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
一、开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三、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四、照顾性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计算方法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消费税
一、开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二、征税税目、税率表:
2009
年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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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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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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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
45% 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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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
20% 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 元/吨 220元/吨 1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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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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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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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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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鞭炮、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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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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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
1.40 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0.8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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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汽车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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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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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
3%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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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1% 3% 5% 9% 12% 25% 4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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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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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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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档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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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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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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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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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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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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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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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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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算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五、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二)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车辆购置税
一、开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二、征收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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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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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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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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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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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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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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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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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
量不大于50cm 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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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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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
排量大于50cm 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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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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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
排量大于50cm ,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
车轮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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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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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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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车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
共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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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轨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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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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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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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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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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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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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
牵引行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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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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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农用
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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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
500kg
,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
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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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农用
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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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
1500kg
,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
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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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上表所列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四、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另: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税
[2009]12
号
)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
2009
年
1
月
20
日至
12
月
31
日购置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
5%
的税率征收
车辆
购置税。
五、计算方法:
(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开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79号)
二、纳税义务人:
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
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四、计算方法及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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