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6383428E/2017-1219103 发布机构: 国税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1-10 公开日期: 2017-01-1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来源: 国税局日期:2017-01-10 00:00
字体: 【 浏览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