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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岳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就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各级党委政府、政法机关和职能部门要深化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始终牢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状态,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司法公正与依法行政,正确处理规范执法行为与保护群众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公共秩序的关系。任何执法行为,都要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
(三)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环节,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岗位、环节,容易发生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违法干预办案的岗位、环节,进行重点监督,严明办案纪律。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各项规定;把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合理利益诉求。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等领导干部原则上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市县两级直属职能部门其他领导干部要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群众诉求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要视情况增加接访次数。要有针对性地筛选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群众诉求进行约访或下访。建立深入基层调研走访化解矛盾机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干部到群众中去,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群众诉求,要积极主动进行引导、解释、协调、化解,本级不能解决的,要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和解决建议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实行接访办访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受理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处理结果等事项,方便群众表达利益诉求。
(五)对群众利益诉求事项要建立挂销号制度,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明确转呈人员、责任单位、责任领导、承办人员、办结时间和办理结果,并定期通报。因政策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解释说明和劝导工作。
二、正确选择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和方式
(六)公民在表达利益诉求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客观真实反映情况,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倡导下列6种表达利益诉求的正当方式;
1、当事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表达利益诉求;
2、确需以走访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要到各级各部门设立的专门信访接待场所表达利益诉求,但不得超过5人,超过6人(含6人)的要推选代表;
3、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4、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诉求事项,当事人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5、在领导干部接访、干部下访时以适当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6、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表达利益诉求。
当事人不便表达利益诉求时,可委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代为表达利益诉求。
(八)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诉求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当事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不再受理。
三、依法处理以表达利益诉求为由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九)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属表达利益诉求的不正当行为:
1、市县两级职能部门已经作出结论并经复查委员会复核后认定为不合理诉求的,或合理诉求得到解决以后,继续串访、缠访、闹访的行为;
2、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如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进入检察程序的案件、审判机关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有关当事人不经过正当途径而串访、缠访、闹访的行为;
3、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作出终结裁定的案件,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定,不经过法律途径而串访、缠访、闹访的行为;
4、以表达利益诉求为名,组织、策划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串联上访的行为;
5、在有领导干部接待和处理其诉求时而强行点名非要其他领导接待,无理缠访、闹访的行为。
发生上述表达利益诉求的行为,由当事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教育、疏导,劝离现场,信访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要按要求安排适当警力维持秩序,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下列行为属于表达利益诉求的违法行为:
1、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和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或聚众围堵出入口、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游行示威,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信访人到信访接待场所表达利益诉求,不能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信访秩序,致使信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3、以表达利益诉求为名,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公共场所抬摆花圈、停放尸体,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且不听劝阻的行为;
4、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其他政治敏感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的行为;
5、表达利益诉求时,非法拦截或者强登、爬乘机动车辆,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聚众以静坐、游行等方法堵塞、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6、表达利益诉求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在信访场所、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采取爆炸、放火等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表达利益诉求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
9、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行为;
10、以表达利益诉求为名,阻挠干扰机关、学校、军事管制区、企事业单位正常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11、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扰乱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的行为;
12、表达利益诉求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13、表达利益诉求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
14、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凡出现上述列举的14种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举行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实施不正当行为表达利益诉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处置群众利益诉求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协调会议制度,实行部门联动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出现上述5种不正当行为和14种违法行为时,按下列程序处置:
1、接访部门和接访人员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对上访人员及其诉求进行登记,通知涉访单位,并及时报告群众利益诉求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
2、公安、维稳、信访及涉访单位要及时掌握情报信息,维护现场秩序;
3、群众利益诉求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调度有关事项的处置工作;
4、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接待群众;
5、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不离开现场的,由责任单位组织劝离现场。对威胁、功击、侮辱劝导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严格落实“两个维护”的责任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市县两级成立群众利益诉求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或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政法委书记、政府常务副职、党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同级信访局,由信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定期分析研究、协调督办群众重大疑难诉求问题。
(十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和处理群众诉求事项相关责任单位以及公安机关的责任。对所反映的问题同属一个地方或单位的群众诉求事项,由当事人所在地方或单位负责。对所反映的问题分属不同地方或单位的诉求事项,由问题引发的地方或单位牵头负责协调解决。对无理诉求或已依法终结的诉求事项,由当事人所在地方或单位负责。对难以甄别责任的诉求事项,由群众利益诉求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指定管辖,明确责任单位。
(十四)处理群众利益诉求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民本意识,加强整体配合、协调联动,确保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确保社会公共秩序不受影,向。
(十五)发生上述列举的不正当或违法表达利益诉求事件时,由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群众利益诉求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值班室负责通知相关地方、部门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处理。
(十六)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主管领导接到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以通知要求的时间为准)赶到现场迅速开展工作。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必要时,由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分管市委常委或副市长。分管市委常委或副市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接待群众,协调处理,组织指挥;如遇在外出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指定负责人进行现场处理,同时,约定时间接待群众,处理问题。
(十七)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相应警力,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依法处置。集访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由事件发生地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分管副局长外出时,由值班副局长负责);集访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由事件发生
地公安局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发生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岳阳军分区党政军机关的,由市公安局值班局长或分管治安的副局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由市公安局局长亲自组织指挥。
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时,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作出反应,及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情况特别紧急时,公安机关应当先行处置,再按程序履行有关报告制度。现场处置的善后工作,按属地原则和主管原则由相关地区或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十八)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违法行政或者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或者对上访苗头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发生因群众利益诉求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时,相关单位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间派出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的;
3、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群众反映的利益诉求,不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不及时答复和解决,不认真做好群众疏导、教育和稳控工作,造成越级、重复上访的;
4、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的诉求事项没有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没有告知,应予支持的投诉请求没有给予支持的;
5、办理群众利益诉求事项不认真,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正当事由不按期办结,或者上报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弄虚作假的;
6、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诉求事项和诉求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打击报复当事人,或者违反规定将当事人提供的检举、揭发材料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的;
8、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时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对违法犯罪人员打击不力的;
9、国家工作人员唆使、挑拨、参与不正当利益诉求表达行为的;
10、具有其他工作失职、渎职行为或不作为、乱作为的。
(十九)具有上述10种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该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该单位分管负责人要引咎辞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因工作过错、失误、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群众利益诉求问题,而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予以问责。
(二十)问责或追责程序,由群众诉求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同级党委问责办公室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按干部管辖权限作出问责或追责的相关决定。同级党委问责办公室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在收到问责或追责建议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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