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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责任单位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与部署,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具体责任人。
三、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把握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如企业改制遗留的各类矛盾纠纷;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企业经营滑坡、破产倒闭、企业主逃匿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参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导致金融风险方面的隐患;涉军群体、民办教师、农村电影放影员等不稳定动向;因环境污染、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不稳定隐患;工商管理、市场建设、社会办学等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因不服公安处罚、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医疗鉴定可能导致越级上访或引发极端行为人员;其他影响本地区、本系统稳定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和热点问题。
四、各责任单位要坚持经常性排查,要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县联席办一般每月召开1次专门会议,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五、各责任单位要适时开展集中排查,要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突出矛盾纠纷问题,特别是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等敏感时期,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要按照边排查边化解、重在解决问题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敏感时期易引发的突出矛盾纠纷,及时掌撑动向,分析原因,确保敏感时期的社会稳定。
六、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报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每周四将排查化解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县联席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七、各责任单位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区别不同情况,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实施分类化解。
八、各责任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要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多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通过“十帮一”和“公开听证”以及民主恳谈等形式,及时协调化解不同群体的矛盾纠纷。
九、要落实领导包案制度,通过领导包案化解矛盾纠纷。要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问题,实行领导包案。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包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矛盾纠纷,还要组成专门班子,制定化解方案,确保及时化解。
十、要建立健全对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机制。县联席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督导办,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实行挂牌督办。
十一、各责任单位要加大投入力度,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保障。
十二、各责任单位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对排查工作组织不力,化解工作不及时、工作措施不到位,漏查、瞒报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依法依纪对有关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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