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853831274/2013-1146002
  • 发布机构:商务粮食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9-09
  • 公开日期:2013-09-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商务粮食局   2013-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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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引导

1、将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各地制定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时应充分考虑商业网点建设需求,与商业网点规划相互衔接。

2、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

3、地方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老旧社区的商业用房,用于支持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

4、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拆一还一”,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

5、城市建设和改造时变更调整商业网点规划必须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用地政策

1、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和重大流通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2、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3、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4、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

5、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

6、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7、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改变用途从事其它商业及住宅等房地产开发。

三、财政金融政策

1、设立湖南省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骨干流通设施、公益性流通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以肉、菜为重点的食品消费安全和追溯体系建设,扶持家政和餐饮等生活服务业、龙头企业和中小微流通企业发展,支持绿色流通、扩大消费。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流通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

3、改进信贷管理,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

4、设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

5、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再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多种方式融资。

6、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设立财务公司。

四、税收政策

1、在一定期限内,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按农产品与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额度。

2、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

4、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

5、积极向国家争取在我省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五、要素保障

1、降低用工成本和银行卡刷卡费率。

2、落实工商用水用气同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峰谷电价造成零售企业成本负担加重的问题。

3、流通企业自主投资建设停车场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在用地和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4、对企业利用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修建地下停车场的,土地出让时可按同地段商业用地市场价格的20﹪—50﹪确定出让底价。

5、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部免缴车辆通行费。

6、切实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收费等流通领域收费行为,逐步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摊位费。

7、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对本地农产品入场经营户免收摊位费。

8、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从严审批一级及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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