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9707/2013-1145970
  • 发布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7-11
  • 公开日期:2013-07-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07-11 00:00
浏览量:1 | | | |

许可事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许可对象:非煤矿山企业。
许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采矿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4、安全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商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7、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8、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署的救护协议;9、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书的证明材料。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安监局安监二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安监局安监二股工作人员及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经实地核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查意见并上报市安监局。
(三)时限:7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投诉电话:0730-4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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