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9707/2022-1145968
  • 发布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1-11
  • 公开日期:2022-01-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2-01-11 13:52
浏览量:1 | | | |
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
许可对象:拟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
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与周边建筑、设施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6、有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报告;2、申请表;3、安全评价报告;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6、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7、安全评价报告;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电气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十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安监局安监一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5、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安监局安监一股工作人员及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经实地核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查意见并上报市安监局。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投诉电话:0730-4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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