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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5-21
  • 公开日期:2026-05-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6〕38号 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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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1月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4303251246285-S);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12月17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长沙市雨花区李灿生鲜商行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锅问厨”卜辣椒(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7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85,计量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在长沙市雨花区李灿生鲜商行抽检的“锅问厨”卜辣椒(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7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4303251246285-S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

  2026年1月15日,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局及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验报告(NO:4303251246285-S)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并提交了《异议报告》。2026年1月22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复检申请予以受理,并于2026年2月3日,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NO:A2026-05-W200008),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6年2月11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锅问厨”卜辣椒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销货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10月27日的“锅问厨”卜辣椒(规格:200g/袋)1000袋,成本价为:2.3元/袋,销售价为:2.6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10月28日全部销售到长沙市万川商贸龙姓经销商处,该批次产品货值26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本局于2026年1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6〕17101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开始停产整顿,并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向经销商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锅问厨”卜辣椒产品实施二级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6年2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不合格产品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产品作为食品已被消费者食用,已无法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同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1月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4303251246285-S】;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毛立飞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锅问厨”卜辣椒产品标签一个,涉案产品的出、入库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2026年2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及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4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5〕56号)。证明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6年5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6〕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锅问厨”卜辣椒(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7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的“四特脆”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于2025年4月8日已依法被本局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5〕56号),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不良反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做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0500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505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8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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