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330035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8-24
- 公开日期:2023-08-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陈*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3******14;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
经营者:陈*。
2023年3月30日,本局根据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安排工作,委托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漯丰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检。经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厚度极限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5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及标签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J20230069)。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建议进一步核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请示分管领导,于2023年6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11日经本局核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渔具、农用薄膜、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其他农牧产品的批发、服装、鞋帽的零售。当事人从漯河****有限公司购进“漯丰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规格型号:1.4m×0.01mm,总共10卷,购进价格45元/卷,没有购进票据接受检查。之后当事人在其所经营的场所内将上述产品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50元/卷,进货价45元/卷,销售利润5元/卷,已销售10卷,获得利润50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0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在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期间未被顾客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共5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漯丰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抽样检验及当事人销售“漯丰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漯丰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漯丰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3月30日,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填写的抽样检验单一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的抽样品种和抽样基数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鉴结〔2023〕市015号)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及有复检权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5月12日,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J20230069(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漯丰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3月30日,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共1页),证明承检机构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8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市0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倍确定数额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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