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330028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4-28
- 公开日期:2023-04-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远大农资胜峰乡珠头山村加盟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远大农资胜峰乡珠头山村加盟店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经营者:
2023年1月5日,根据2023“年关守护”专项工作部署安排,我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库神”牌掺混肥料,(产品名称:掺混肥料 规格型号:26-10-15≧51% 含氯 40kg/袋 生产单位:湖北****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检测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鉴结〔2023〕市013号)送达编号为:KW202300588的检验报告。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库神”牌掺混肥料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请示分管领导,于2023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07年11月,当事人经本局核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服务,水溶肥料的销售,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零售。2022年8月15日当事人从湖北****有限公司以3500元/吨(25包/吨,140元/包)的价格进购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库神”牌掺混肥料10吨(250包),销售金额3750元/吨(25包/吨,150元/包)合计货值金额37500元。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委托黄岗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库神”牌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库神”牌掺混肥料总养分(N+P2O5+K2O)、氧化钾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08及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制《检测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鉴结〔2023〕市013号)送达编号为:KW202300588的检验报告。并且已经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验报告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在15日内向我局提出,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制〔2023〕市001号)及《财物清单》(华市监物字〔2023〕市001号)对当事人店内余下的183包复合肥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时,当事人店内“库神”牌掺肥料除出自用67包其余的一包都没有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37500元,无违法所得。在本案调查终结时,湖北****有限公司已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将这批次不合格的肥料召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月5、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共6页)及二次现场照片(共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库神”牌掺混肥料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3年2月3日,抽样人员填写的抽样检验单一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的抽样品种和抽样基数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2月3日,黄岗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KW202300588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库神”牌掺混肥料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2月24日,黄岗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认证证书(共4页),证明承检机构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事实;
证据六: 2023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制〔2023〕市001号)及《财务清单》(华市监物字〔2023〕市001号)、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鉴结〔2023〕市013号)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复合肥料检验不合格及收到检验报告及有复检权和不合格产品扣押的事实;
证据七: 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品合格证原件一份、进货票据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库神”牌掺混肥料的数量和价格并查验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库神”牌掺混肥厂家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复印件各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剩余的掺混肥料召回的事实;
证据九:2023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库神”牌掺混肥料的数量、金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4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市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库神”牌掺混肥料经承检机构检验,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所涉及不合格为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百二十一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第二款:“裁量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倍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7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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