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3-2330002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4-28
- 公开日期:2023-04-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鸿达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鸿达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南省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
2023年1月5日,根据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守护”专项工作部署安排,本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华容县鸿达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的烟花(产品名称:至尊金玉满堂 样品等级:C级 规格型号:单个含药量:0.1g 爆竹类 25型 生产单位:上栗县****花炮厂 ) 和(产品名称:福星高照 样品级别:C级 规格型号:单个药量:0.02g/个 白药炮 生产单位:万载县****制造有限公司)两款产品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3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检测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鉴结告字〔2023〕市001、002号)送达编号为:KW202300576、KW20230057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鞭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请示分管领导,于2022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06年8月,当事人经本局核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烟花(C 、D)级、爆竹类(C)级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6月10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烟花(C 、D)级、爆竹类(C)级。有效期: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以3.8元/盘个的价格进购上栗县****花炮厂生产的“至尊金玉满堂”2000盘,合计购货金7600元;和以3.8/盒的价格购进万载县****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星高照”3500盘,合计购货金额13300元。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至尊金玉满堂”和“福星高照”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3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检测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鉴结告字〔2023〕市001、002号)送达编号为:KW202300576、KW202300577的检验报告。经检测,“至尊金玉满堂”和“福星高照”这两款鞭炮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时,当事人已以4元/盘的价格销售“至尊金玉满堂”1980盘和以4元/盒销售了“福星高照”3480盘。销售金额为21840元,获利15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21840元,违法所得1092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月4日、2023年3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至尊金玉满堂”和“福星高照”鞭炮及销售完“至尊金玉满堂”和“福星高照”鞭炮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3年1月4日,抽样人员填写的抽样检验单二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的抽样品种和抽样基数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月19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KW202300576、KW202300577各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至尊金玉满堂”和“福星高照”牌鞭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2月24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认证证书(共4页),证明承检机构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事实;
证据六: 2023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华市监检鉴结告字〔2023〕市001、002号)《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二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及有复检权的事实;
证据七: 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提供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二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二份、票据二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至尊金玉满堂”和“福星高照”牌鞭炮的数量和价格并查验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至尊金玉满堂”和“福星高照”牌鞭炮销售单复印件四份(共4页),证明鞭炮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九:2023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至尊金玉满堂”和“福星高照”牌鞭炮的数量、金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市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至尊金玉满堂”和“福星高照”牌鞭炮经承检机构检验,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鞭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鞭炮冒充合格鞭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查验产品标识含量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属于合格烟花的情况下将烟花销售完毕,不存在主观故意。该产品所涉及不合格为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的一般不合格。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规定应予从轻处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百二十一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第二款“:裁量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一般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倍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92元;
二、罚款人民币2184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293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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