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5-2327049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1-05
- 公开日期:2025-11-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史奋飞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8月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SH25-0058260-0001);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7月17日,在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滨湖区七湘喝辣湘菜馆对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老坛兄弟”坛香青酱椒(规格:1千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铅(以pb计)标准指标:≤0.5,实测值:0.620,计量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ASH25-0058260-000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并要求复检。
2025年8月11日,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局及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验报告(NO: ASH25-0058260-0001)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并提交了《复检申请书》。2025年8月20日,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复检申请予以受理。2025年9月2日,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NO:S202505476),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25年8月7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5-05-J362342);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7月8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对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老坛兄弟”卜辣椒(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2025年4月23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03,计量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A2025-05-J36234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25年9月2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5-05-J772424);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8月28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岳阳楼区湘岳天天世纪超市店(个体工商户)对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老坛兄弟”坛香青酱椒(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5月2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铅(以pb计)标准指标:≤0.5,实测值:0.691,计量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A2025-05-J772424)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25年9月2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5-05-J772374);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8月29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湖南湘江新区悦喜邻便利店(个体工商户)对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卜菜乡”卜辣椒(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2025年7月1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62,计量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容县同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A2025-05-J772374)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因上述四份不合格检验报告立案查处的当事人为同一行政相对人,立案时间相近,2025年9月29日,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依法予以并案查处。
经查,一: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老坛兄弟坛香青酱椒”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4月10日的“老坛兄弟 坛香青酱椒”(规格:1千克/袋,10袋/件)20件,成本价为:85元/件,销售价为:100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4月12日全部销售到无锡市滨湖区经销商陈某处,该批次产品货值20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老坛兄弟 卜辣椒”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4月23日的“老坛兄弟 卜辣椒”(规格:200克/袋,50袋/件)10件,成本价为:175元/件,销售价为:200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4月25日全部销售到怀化佳惠百货处,该批次产品货值2000元,获违法所得:250元。
三: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老坛兄弟 坛香青酱椒”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5月20日的“老坛兄弟 坛香青酱椒”(规格:200克/袋,50袋/件)10件,成本价为:100元/件,销售价为:120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5月23日全部销售到岳阳市经销商张某处,该批次产品货值12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
四: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卜菜乡 卜辣椒”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7月10日的“卜菜乡 卜辣椒”(规格:200克/袋,50袋/件)15件,成本价为:100元/件,销售价为:120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7月12日全部销售到长沙市经销商李某处,该批次产品货值18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7000元,获违法所得总计:1050元。
本局于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14日、2025年9月29日,向当事人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5〕17110号)、(华市监责改〔2025〕17110-2号)、(华市监责改〔2025〕17110-3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事项进行整改。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开始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14日、2025年9月29日向本局提交了四份产品召回计划,向经销商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上述两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老坛兄弟 坛香青酱椒”、一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老坛兄弟 卜辣椒”和一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卜菜乡 卜辣椒”产品实施二级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5年9月12日、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四份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上述不合格产品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上述四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产品作为食品已被消费者食用,已无法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SH25-0058260-0001】;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2025年8月7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5-05-J362342】;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2025年9月2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二份【NO:A2025-05-J772424】和【NO:A2025-05-J772374】;抽检告知书二份;检验抽样单二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曾祥伍)、受托人曾祥伍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侯凯)、受托人侯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14日、2025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三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三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三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14日、2025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三份;当事人提供的“老坛兄弟 坛香青酱椒”、“老坛兄弟 卜辣椒”、“卜菜乡 卜辣椒”预包装袋各一个,涉案产品的出、入库单复印件各四份。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14日、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四份;2025年9月12日、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四份;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及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5〕2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一: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老坛兄弟”坛香青酱椒,规格:1千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0日】、【“老坛兄弟”坛香青酱椒,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5月20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老坛兄弟”卜辣椒,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2025年4月23日】、【“卜菜乡”卜辣椒,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2025年7月10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一: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不良反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0500元。
二: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不良反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0500元。
综上:一: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2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500元。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5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101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0205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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