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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0-29
  • 公开日期:2025-10-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5〕220号 对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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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符水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6月10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YSJ20250170);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6月1日,在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被抽检的“湘西外婆菜”(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25年03月27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团西村,经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0.3,实测值:0.529,单位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2.6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YSJ20250170)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并要求复检。

  2025年6月16日,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向本局及宁波市鄞州区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验报告(NO:YSJ20250170)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并提交了《复检申请书》。2025年7月1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复检申请予以受理。2025年7月14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编号:SPF202500009),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25年7月7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SH2025037519);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6月12日,在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启东市云轩餐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被抽检的“湘西外婆菜(酱腌菜)”(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2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团西村,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指标:≤1.0,实测值:1.21,单位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2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8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NJ-J25061330);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6月10日,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莆田市秀屿区神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被抽检的“湘西外婆菜”(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6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团西村,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3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SH2025037519)和(NO:NJ-J25061330)的检验报告二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因上述三份不合格检验报告立案查处的当事人为同一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似,立案时间相近,2025年7月25日,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依法予以并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湘西外婆菜(酱腌菜)”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发货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1、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3月27日的“湘西外婆菜(酱腌菜)”(规格:250克/袋)480袋,成本价为:2.5元/袋,销售价为:3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3月28日全部销售到岳阳市极兔云仓刘某处,该批次产品货值1440元,获违法所得:240元。

  2、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5月22日的“湘西外婆菜(酱腌菜)”(规格:250克/袋)510袋,成本价为:2.5元/袋,销售价为:3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5月23日全部销售到岳阳市极兔云仓刘某处,该批次产品货值1530元,获违法所得:255元。

  3、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5月6日的“湘西外婆菜(酱腌菜)”(规格:250克/袋)530袋,成本价为:2.5元/袋,销售价为:3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5月7日全部销售到岳阳市极兔云仓刘某处,该批次产品货值1590元,获违法所得:265元。

  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4560元,获违法所得总计:760元。

  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2025年7月11日,向当事人分别下达了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5〕17108号)、(华市监责改〔2025〕17108-2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开始进行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向经销商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上述三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湘西外婆菜(酱腌菜)”产品实施二级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5年7月12日、2025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两份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不合格产品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上述三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产品作为食品已被消费者食用,已无法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2025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

  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湘西外婆菜(酱腌菜)”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24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10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YSJ20250170】;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2025年7月7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SH2025037519】;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2025年7月8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NJ-J25061330】;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符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16日、2025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两份,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6月16日、2025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提供的“湘西外婆菜(酱腌菜)”预包装袋一个,涉案产品的发货单、入库单复印件各三份。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6月16日、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两份;2025年7月12日、2025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两份;2025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及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2025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抽样记录一份;2025年8月19日,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9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5〕2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湘西外婆菜”(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25年03月27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湘西外婆菜(酱腌菜)”(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6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湘西外婆菜(酱腌菜)”(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2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不良反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1000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6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51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176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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