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5-2321408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6-10
  • 公开日期:2025-06-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华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4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10:55
浏览量:1 | | | |

  于2024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华容县市场监督系统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合华容县公安局对冷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在湖南省康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附近,发现一辆红色冷链车(车牌号:鄂R21519、新AH1257挂)运输冷冻食品,车上装载有冷冻牛肠1681件,全部由白色编织袋包装且无任何标识标签,货车司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冷冻牛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该批涉案货物所有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情况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涉案冻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1月8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9月27日,马某云陈述,当事人为“平湖市当湖街道小袁牛肉店”,她自称为当事人袁某伟的嫂子,该批冻品是她负责销售至华容县,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该营业执照于2018年05月21日注册,经申请办理取得后,开始从事食用农产品(鲜牛肉)零售业务,营业执照名称为“平湖市当湖街道小袁牛肉店”,经营者:袁某伟,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北门农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NA2BA9NM6X(1/1),及照片和一张编号为NO:3300297716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河南黎源食品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24年9月26日18时42分),按规定《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做到随货同行,马某云提供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开具的时间是在货物已到达目的地,且被我局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后,期间,发货当地农业农村局动物检疫部门没有对该批次冻品牛肠进行检疫。本局分别于2024年9月27日,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2月12日多次分别通过办公室座机和执法人员手机联系袁某伟,但其一直未接过电话,也未回复电话。2024年12月5日,经本局集体讨论会决定,将该案件向华容县公安局移送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华市监涉罪移〔2024〕17401号,”2024年12月12日,华容县公安局对该案件向本局进行了回复。2024年12月10日,本局采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慈溪市农业农村局邮寄了“协助调查函〔2024〕17401号”,2025年1月7日,慈溪市农业农村局针对协助调查函向本局进行了回复,内容称2024年9月25日,马某云未开具该批次冷冻牛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本局依法扣押后,她打电话向浙江一恒牧业有限公司摊主袁某举报告后,袁某举再向官方兽医张某达申请,张某达在没有对该批冷冻牛肠进行检疫的情况下,仅凭查看牛副产品出场记录和冷库同类货物保存质量状况后,临时再补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结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

  2024年12月17日在中国新闻报刊登涉案财物公告《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华市监公告[2024]2号)》,告知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期间内持涉案物品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不至,本局将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处置。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主张权利,综上述,无法确定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所有人。

  由于上述涉案冻品属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保存的物品,公告后仍无人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2024年11月26日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冻品进行检疫检验,检验结论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经报请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和负责人批准,2025年4月7日本局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270000元(贰拾柒万元整)。

  综上,上述不明当事人涉案的冻品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涉案冻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270000元(贰拾柒万元整)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