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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0-09
  • 公开日期:2025-1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5〕192号 对华容县杨慧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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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杨慧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杨慧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丁晨、黄奎对位于华容县杨慧水果店经营的白蜡荔枝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7月21日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一份(No:A2025-05-J360460),以上检验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氰霜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华容县杨慧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No:A2025-05-J360460),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签收,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2025年7月28日,经核实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3MABUWGPL3T,注册日期:2022年8月3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6230327903,有效期至2027年8月3日),在华容县章华镇西正街02-16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晓兰果业经营部购进白蜡荔枝,以5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15件至经营场所内,共计购进75Kg(含框含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白蜡荔枝以10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给顾客,共计销售42.864Kg。故本案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428.64元。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荔枝的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5]3008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字[2025]300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21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验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和抽样照片10张(共11页)和案件线索移送书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现场照片4张(共6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白蜡荔枝的来源、经营情况等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白蜡荔枝进货票据、供货方经营资质、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我声明)、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手机截图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

  证据六: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5]3008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字[2025]3008号)各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8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5〕1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0元到5万元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28.64元;

  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一、二项共计罚款人民币6428.6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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