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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24
  • 公开日期:2025-09-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5〕200号 对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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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6月13日,本局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ZW-SH-20250523006];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6月12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标称为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菜校长”油辣雪菜(规格:260g/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9日)在宝应县家得福超市被抽检,经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标准指标:≤1.0g/kg;实测值:1.37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了上述产品“菜校长”油辣雪菜(规格:260g/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9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ZW-SH-20250523006,当事人已签收并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要求复检。

  2025年7月22日,本局收到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复检报告一份,编号为:No:FF25-07190,内容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30日,本局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A2250365583101001C];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5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标称为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菜校长”雪菜笋丝(规格:208g/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6日)在武进区礼嘉朱栋副食品店被抽检,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标准指标:≤1.0g/kg;实测值:1.12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了上述产品“菜校长”雪菜笋丝(规格:208g/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6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365583101001C,当事人已签收并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要求复检。

  2025年7月25日,本局收到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复检报告一份,编号为:No:NJ2025MF0016,内容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上述二份不合格报告单时间相近、性质相同、报告单内的产品生产、销售为同一个当事人,于2025年7月30日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处理。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10246(有效日期至:2028年10月15日)。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4月9日的“菜校长”油辣雪菜141 件,成本价20元/件,销售价22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4月14日全部销售到江苏省徐某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3102元,获违法所得282元。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4月16日的“菜校长”雪菜笋丝110 件,成本价22元/件,销售价24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4月21日全部销售到江苏省徐某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2640元,获违法所得220元。上述二批次产品货值共计5742元,获违法所得502元。

  2025年7月23日和2025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7月23日和2025年7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产品召回计划共二份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共二份和召回公告共二份,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5年7月28日和2025年8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召回情况说明,经查明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即食类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2025年7月23日和2025年7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13日,本局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ZW-SH-20250523006)各一份,2025年7月22日,本局收到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的不合格复检报告(No:FF25-07190)一份。2025年6月30日,本局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A2250365583101001C)各一份,2025年7月25日,本局收到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的不合格复检报告(No:NJ2025MF0016)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16日和2025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二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二份,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湘味熟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尹恒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菜校长”油辣雪菜和“菜校长”雪菜笋丝包装袋照片二张,涉案产品的出、入库单复印件各二份。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7月23日和2025年7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产品召回计划共二份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共二份和召回公告共二份。2025年7月28日和2025年8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召回情况说明二份。2025年7月23日和2025年7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二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及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3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5〕33号)。证明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5年9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告字[2025]2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菜校长”油辣雪菜(规格:260g/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9日)、“菜校长”雪菜笋丝(规格:208g/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6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已依法被本局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5〕33号),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不良反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做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

  本局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2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6050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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