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5-2312082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05
- 公开日期:2025-09-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由本局立案的不明当事人经营无车辆一致性证书、3C认证的电动车案,本局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中国新闻》报刊刊登了涉案财物公告《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华市监公告[2024]1号)》,告知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涉案物品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不至,本局将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处置。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无法确定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所有人。
由于上述涉案电动车属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物品,公告后仍无人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和负责人批准,本局依法向华容县国有资产处置中心申请将该批不合格电动车拍卖报废处理,所得拍卖款人民币20300元(贰万零叁佰元整)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华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5号
2023年12月5日,本局接华容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在华容县高速西出口从车牌号为苏CPP567的货车上查获15台电动车(车辆均无车辆一致性证书、3C证书等手续)。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当日依法对该批电动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经报分管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批电动车承运人不能提供该批电动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及3C证书等手续,经执法人员对承运人进行调查,承运人不知晓该批电动车的所有人。结合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电动车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员。
本局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中国新闻》报刊刊登了涉案财物公告《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华市监公告[2024]1号)》,告知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涉案物品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不至,本局将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处置。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无法确定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所有人。
由于上述涉案电动车属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物品,公告后仍无人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局2025年3月5日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和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向华容县国有资产处置中心申请将该批不合格电动车拍卖报废处理,所得拍卖款人民币20300元(贰万零叁佰元整)。
综上,上述不明当事人涉案的电动车为未按规定进行认证的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认证电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涉案电动车依法拍卖后所得款人民币20300元(贰万零叁佰元整)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发布之日)。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