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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7328445919/2025-2295179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5-28
  • 公开日期:2025-05-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5〕100号 对华容县小小王水果城市广场店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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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华容县小小王水果城市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

  经营者:王清海;                         

  身份证号码:****。

  2024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J25021124),根据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2月24日销售的小台芒噻虫胺项目残留量超标,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2份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4日,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从长沙市雨花区亮颖果业经营部,购进15件小台芒,净重为393斤,购进金额为1493.4元,购进单价为3.8元每斤,当事人购进小台芒后,以19.8元/公斤的价格在当事人水果店内对外进行销售。截止到2024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涉案批次的小台芒已销售完,根据当事人销售金额计算,涉案小台芒的总货值金额为为3890.7元,当事人销售小台芒的违法所得为2397.3元。当事人门店负责采购的合伙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小台芒、带叶沃柑时,索要了进货单据,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根据当事人2025年5月7日提供的的小台芒检测报告单(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编号:461503250221154634703413),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经过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快速检测,未涉及噻虫胺项目,2025年5月7日,当事人向我所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单,产品召回公告现场照片及产品召回公告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26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J25021124)原件一份及《现场照片》八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小台芒、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不存在与抽检批次同批的“小台芒”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5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销售清单两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以及经营主体资质;

  证据五:2025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小台芒”来源、进货价格、销售情况的陈述内容;

  证据六:2025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记录以及快速检测报告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对其履行进货查验的相关陈述情况;

  证据七:2025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行召回公告的照片三张及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对涉案水果进行召回,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5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5〕1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凡在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作为从事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的经营者,在市场销售的小台芒(食用农产品)经检测,噻虫胺项目残留量超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张贴产品召回公告,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一款“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范围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一款“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397.3元;

  二、罚款5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执行人民币7397.3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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