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5-2292878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5-19
  • 公开日期:2025-05-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5〕53号 对华容县注滋口镇鑫逸商务会所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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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华容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志刚

  住所:华容县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月16日,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红线椒进行抽检,2025年3月3日我局收到县局移送的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号:【2025】抽008号)附检验报告(NO:CJ25010319),经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采购的的红线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验结果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农残超标食品原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于2025年3月10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1日经我局核准取得经营执照,从事住宿、餐饮、茶楼服务,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在华容县注滋口镇杨桥荣蔬菜批发店以每斤7元的价格购进4斤红线椒花费28元,因抽检至今该红线椒已使用完,而该红线椒属于菜品制作的一个环节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及将情况告知消费者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和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案件线索移送书》、《检验报告》及现场抽验照片,证明抽验事实和抽验结果;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农残超标食品原料事情经过的事实;

  证据四:《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立即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采购清单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证明上述食品原料的来源及购进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5年3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5〕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采购超过农残超标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局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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