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5-2287858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4-24
  • 公开日期:2025-04-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5〕79号 对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4 16:18
浏览量:1 | | | |

 对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吴长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2024年12月27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A2024-01-J772767;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12月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标称为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生产、销售的“酸圣”牌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3日)在宁乡市天恒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指标:≤1;实测值:1.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了编号:NO:A2024-01-J772767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对该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并要求复检。

  2025年2月14日,本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不合格复检报告,编号为:NO:FHN20250101593的检验报告一份,样品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2025年2月18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25年3月20日,本局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S2025037;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2月26日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标称为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生产、销售的“口口恋”酸菜王(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18日)在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被抽检,经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指标:≤1;实测值:1.15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了编号:NO:SS2025037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对该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因这二个报告单时间相近、性质相同、报告单内的产品同一个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处理。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230(有效日期至:2026年2月07日)。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11月3日的“酸圣”牌鱼酸菜220 件,成本价22元/件,销售价23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11月5日全部销售到宁乡市刘某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5060元,获违法所得220元。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2月18日的“口口恋”酸菜王200件,经通过产品抽样单成本价14元/件,该批次产品在厂区成品仓库内抽检,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2800元。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自行销毁掩埋。

  2025年1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一份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一份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即食类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2月27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A2024-01-J772767)各一份,2025年2月14日,本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不合格复检报告(NO:FHN20250101593)一份,2025年3月20日,本局收到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抽样单、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SS2025037)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照片10张。2025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笔录》一份(共1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了核实,并已令其责改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2025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共8页)。证明检验报告中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确实为当事人生产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企业的身份和资质;

  证据五:2025年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酸圣”牌鱼酸菜的入库单、出库单复印件各一份,包装袋一个。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口口恋”酸菜王的入库单复印件一份,包装袋一个(共4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销售了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1月2日至3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召回计划,召回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停止了生产销售并实施了召回及整改;

  证据七:2025年1月23日,当事人依法被本局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罚〔2025〕13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在12个月内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5年4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告字[2025]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酸圣”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3日)、“口口恋”(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18日)酸菜王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因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1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华市监处罚〔202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马上制定了召回计划和发出了召回通知,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的”的规定,又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做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确定处罚额度。决定予以当事人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2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