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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4-16
  • 公开日期:2025-04-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一)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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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辽EU537,晋MA6591、晋MA547挂,鲁PZ5076分别运载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品牛腩164箱和319袋,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品牛脚789袋、冻品牛尾458袋,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品牛肠474袋三起肉类案,本局于2024年年12月17日在中国新闻报刊登涉案财物公告《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华市监公告[2024]2号)》,告知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涉案物品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不至,本局将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处置。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无法确定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所有人。

  由于上述涉案物品属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保存的物品,公告后仍无人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报请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和负责人批准,本局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涉案物品进行拍卖。

  本局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和2025年4月7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320400元(叁拾贰万零肆佰元整)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华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1号

  2023年9月14日,本局根据岳打私〔2023〕1号《岳阳市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23”联合行动方案》,联合华容县公安局对冷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在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东高速收费站附近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辽EU537豪沃牌ZZ5087XLCK511JFR型的冷藏车,车上装载有分别用纸箱和白色编织袋包装的牛腩肉类冻品,纸箱共计164箱,净含量21KG/箱,白色编织袋共计319袋,净含量19KG-25KG/袋,外包装上无任何标识标签,司机现场不能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证明和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经营主体资质,该批涉案冻品所有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冻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10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涉案冻品承运人不能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承运人不清楚发货人、收货人,亦不知晓涉案冻品的所有人。结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冻品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

  本局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中国新闻报刊登涉案财物公告《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华市监公告[2024]2号)》,告知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涉案物品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不至,本局将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处置。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无法确定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所有人。

  由于上述涉案冻品属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保存的物品,公告后仍无人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2024年11月26日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冻品进行检疫检验,检验结论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经报请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和负责人批准,2025年3月27日本局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

  综上,上述不明当事人涉案的冻品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涉案冻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华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2号

  2024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华容县市场监督系统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合华容县公安局在华容县三封工业园查获一批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冷冻牛副产品(牛尾、牛脚),其外包装为编织袋包装,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该批冷冻牛副产品共1247件(牛脚789件、牛尾232件、带毛牛尾135件),由车辆号牌为晋MA6591、晋MA547挂的厢式冷链货车运输。该批涉案冻品所有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冻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涉案冻品承运人不能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承运人不清楚发货人、收货人和目的地,亦不知晓涉案冻品的所有人。结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冻品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

  本局2024年12月17日在中国新闻报上刊登了《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华市监公告〔2024〕2号)》,告知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涉案物品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不至,本局将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处置。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无法确定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所有人。

  由于上述涉案冻品属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保存的物品,公告后仍无人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2024年11月26日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冻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经报请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和负责人批准,2025年4月7日本局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184400元(拾捌万肆仟肆佰元整)。

  综上,上述不明当事人涉案的冻品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制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涉案冻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人民币184400元(拾捌万肆仟肆佰元整)作为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华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3号

  2024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华容县市场监督系统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合华容县公安局对冷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在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东高速收费站附近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鲁PZ5076冷藏车,车上装载有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冷冻牛肠474件,外包装上无任何标识标签,司机现场不能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证明和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经营主体资质,该批涉案货物所有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冻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11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涉案冻品承运人不能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承运人不清楚发货人、收货人,亦不知晓涉案冻品的所有人。结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冻品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

  本局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中国新闻报刊登涉案财物公告《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华市监公告[2024]2号)》,告知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涉案物品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不至,本局将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处置。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无法确定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或所有人。

  由于上述涉案冻品属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保存的物品,公告后仍无人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2024年11月26日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冻品进行检疫检验,检验结论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经报请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和负责人批准,2025年4月7日本局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56000元(伍万陆仟元整)。

  综上,上述不明当事人涉案的冻品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涉案冻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56000元(伍万陆仟元整)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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