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5-2284055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4-08
- 公开日期:2025-04-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经营场所: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孙旭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2月24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4-01-J773418);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12月9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品库区)被抽检的“四特脆(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标称生产商为: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华容县南山乡青山村五组,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88,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A2024-01-J773418)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
2024年12月27日,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局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检验报告(NO:A2024-01-J773418)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并提交了《异议报告》。2025年1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复检申请予以受理。2025年1月17日,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NO:2025-QGF-0004),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5年2月7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四特脆(酱腌菜)”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12月1日的“四特脆(酱腌菜)”(规格:200g/袋,30袋/件)11件,成本价为:130元/件,销售价为:150元/件。该批次产品于于2024年12月9日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抽取样品15袋,剩余产品均暂未销售,该批次产品货值1650元,获违法所得:10元。
本局于2024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4〕17118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开始停产整顿,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收到复检结果通知书,得知复检结果为不合格后,立即将涉案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
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四特脆(酱腌菜)”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2月24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4-01-J773418】;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毛立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毛立飞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四特脆(酱腌菜)”预包装袋一个,涉案产品的入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2025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抽样记录一份;2025年3月13日,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5〕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四特脆(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未进行销售,且在发现产品不合格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本办法及《基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等涉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文书中应当对裁量情况进行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形或幅度在《基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裁量,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01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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